重庆道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道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渝01**民初3110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重庆道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84684250K。
法定代表人:赵雪洪。
原告***与被告重庆道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程芳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彭 瑶
法官助理 林 愿
书 记 员 刘春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