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智游臻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智游臻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31729号
原告*蒙恩,男,199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河南智游臻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172号(河南通信产业园6层北1号)。
法定代表人胡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智游臻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蒙恩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蒙恩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