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县民初字第395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周绍恒,行长。
被告**,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告***,女,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湖南现代农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27号新长海麓谷中心B-3栋车间N单元2层。
法定代表人李乐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诉被告**、***、湖南现代农商信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于2015年11月13日以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刘萍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