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民初3862号之一
原告:江苏盖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塔韵路188号塔韵大厦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0831660808。
法定代表人:杨豪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桂斌,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泱,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岳麓大道355号西城龙庭1-4栋商铺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593277274L。
法定代表人:廖伟祥。
被告: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19号3栋3层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327453722Y。
负责人:廖伟祥。
原告江苏盖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盖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盖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盖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00元由原告江苏盖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黄 婧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 蓓
书 记 员 徐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