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盖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盖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民初3862号
申请人:江苏盖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塔韵路188号塔韵大厦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0831660808。
法定代表人:杨豪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桂斌,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泱,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岳麓大道355号西城龙庭1-4栋商铺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593277274L。
法定代表人:廖伟祥。
被申请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19号3栋3层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327453722Y。
负责人:廖伟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盖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盖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银行存款8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为88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181819192019000075)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盖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银行存款880000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方可支取;
二、如被申请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账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 婧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 蓓
书 记 员  徐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