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嘉诚电器有限公司

信阳市嘉诚电器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1503民初6559号
原告信阳市嘉诚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松林,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业山,信阳市浉河区司法局民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信阳市。
原告信阳市嘉诚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阳市嘉诚电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业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阳市嘉诚电器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12月3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空调,被告选中后,双方签订《格力空调购销安装合同》一份,随即原告安排工人将空调运到信阳市中乐百花斜对面一楼静吧进行安装。工程竣工后,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付款,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和管理。为此,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归还欠款46040元,并从2017年12月3日起按月息2%给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涉案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日,原告信阳市嘉诚电器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格力空调购销安装合同》一份,与本案审理有关的内容如下:一、甲方采购空调产品的型号、数量、单价、金额:1、格力空调,型号FGR14,数量6套,单价9300元;2、铜管(金龙),120元每米。二、产品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乙方。三、安装地点:信阳市中乐百花斜对面一楼静吧。六、设备验收:双方约定验收时间期限为:乙方安装调试完毕,通知甲方对设备进行验收之日起十五日内,甲方验收完毕,逾期视同验收合格。七、结算方式及期限:预付款伍仟元整,安装调试完后一次性付清余款,甲方付款逾期十日,视为甲方违约。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安装了六台格力空调,并应被告要求增加新风一套,格力14风管机铜管27米。被告***除向原告支付空调款25000元外,就剩余款项未再支付。原告遂于2018年7月18日向其出具格力空调对账清单一份,内容为:客户***,安装地址:政和花园苏荷酒吧格力格子音乐静吧,品名规格:1、格力14风管机6套,单价9300元,金额55800元;2、新风1套,单价12000元,金额12000元;3、格力14风管机加管27米,单价120元,金额3240元,合计71040元,已付款25000元,欠款46040元。被告***未在该对账单上签字。原告就被告所欠款项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格力空调购销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合同依法成立。原告已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供货及安装义务,作为买受人的被告本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及付款时间付清货款而未及时结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信阳市嘉诚电器有限公司依据对账单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下欠货款46040元,被告对此未到庭应诉答辩并提交相应的反驳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拖欠支付货款给原告造成的逾期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对于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逾期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诉至本院即2018年9月12日起开始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信阳市嘉诚电器有限公司货款46040元及逾期利息(以460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9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信阳市嘉诚电器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费,并在交费后(从交纳上诉费的次日开始计算)5日内将交纳凭证交付本院一审案件承办人。上诉人未按上述规定预交上诉费并交付交纳凭证的,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南省建行信阳市分行老城支行,账户:41×××96。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主动履行给付金钱判决义务的,请汇入本院下列执行账户,户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信阳平桥支行,账号:25×××79,并在付款凭证上注明付款人、相应的法律文书案号。
审判员  蒋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齐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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