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嘉诚电器有限公司

信阳市嘉诚电器有限公司与信阳市顺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秦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502民初4180号
原告信阳市嘉诚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信阳市浉河区司法局民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信阳市顺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国信,总经理。
被告秦力,男,无地址。
原告信阳市嘉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市顺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秦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原告称被告向其购买空调,尚有31770元货款未付,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31170元及利息。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秦力详细个人信息,被告信阳市顺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法院按原告提供地址没有查找到该公司,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被告的其他确切详细信息,本案属被告不明确,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信阳市嘉诚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