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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某某桥佳能水泥制品厂、宁波五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13民初2104号之一 原告:宁波五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六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6854422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锡,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村委会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AJ60G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0045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交城市投资(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葭浦西路98号中交壹里科创云廊1幢30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84641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交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兴沙路6号34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33790179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浙江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汇明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82F51XW。 诉讼代表人:***,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宁波五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城市投资(宁波)有限公司、中交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宁波五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五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五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五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