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民初3590号之二
原告:扬州金盛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张纲江平线93号。
法定代表人:刘月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江苏凝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爱萍,江苏凝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大桥中心卫生院(扬州市江都区滨江人民医院),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东园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严恒清,该院院长。
原告扬州金盛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大桥中心卫生院(扬州市江都区滨江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扬州金盛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扬州市江都区大桥中心卫生院(扬州市江都区滨江人民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金盛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金盛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40元。由原告扬州金盛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沈月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田 兵
书 记 员 何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