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华峡玻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宜昌华峡玻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聚安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02民初715号
原告:宜昌华峡玻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前坪街路49号。
法定代表人:田爱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靖,贵州林云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聚安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孵化园(贵州安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余金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磊,男,系被告贵州聚安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安顺兰泰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虹山湖路虹山宾馆1-3层。
法定代表人:陈黎春,监事。
原告宜昌华峡玻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聚安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兰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宜昌华峡玻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顺兰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华峡玻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贵州聚安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顺兰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华峡玻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顺兰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亚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玉莹
书 记 员 何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