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方恒升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东方恒升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8227号 原告:***,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典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典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东方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湾路2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9862495。 法定代表人:**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青岛东方恒升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2022年8月3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