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8227号
原告:***,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典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典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东方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湾路2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9862495。
法定代表人:**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青岛东方恒升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2022年8月3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