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方恒升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益友建材有限公司、融创(青岛)置地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2784号 申请人:青岛益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11686799485X。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融创(青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CJ79C1G。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藏马山千禧谷路1号2栋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752864659。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1848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坤盛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山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C9BFAX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东方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湾路2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9862495。 法定代表人:腾齐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东方恒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湾路2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064754891。 法定代表人:腾齐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益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融创(青岛)置地有限公司、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坤盛泰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东方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以及青岛东方恒升房地产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元。申请人青岛益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若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融创(青岛)置地有限公司、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坤盛泰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东方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以及青岛东方恒升房地产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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