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方恒升集团有限公司

诸城市石丰建材有限公司、青岛东方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2901号 申请人:诸城市石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镇***。 被申请人:青岛东方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湾路2303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诸城市石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东方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3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东方恒升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