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方恒升集团有限公司

诸城市石丰建材有限公司、青岛东方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292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诸城市石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镇***。 被申请人:青岛东方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湾路230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诸城市石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东方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2022)鲁0782民初292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查封了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黄岛支行的2364××××8650账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青岛东方恒升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黄岛支行2364××××8650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