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继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继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新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2161号之一
原告:安徽继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外路**绿城?翡翠湖玫瑰园高层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26106U(1-2)。
法定代表人:林季海,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大伟,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新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办公楼****房用代码:91520190078486557Q。
法定代表人:谭晓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珏、郭倩,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继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新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继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继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徽继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荣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莫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