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圣大中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与江苏圣大中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镇民终字第08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圣大中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大全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广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友洪。
委托代理人张圣根。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3)扬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5日,***进入江苏圣大中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大公司)从事模具制作、模具管理及产品保障工作,年薪为40000元,工资按月领取,年底补足差额。2013年9月5日,圣大公司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要求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停止对其进行考勤。同年10月21日,圣大公司补发了***当年1-9月的工资差额及补贴5347元,至次日,***不再到圣大公司上班。2013年11月5日,***向扬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当日作出扬劳人仲不字(2013)第3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对***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不服该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诉讼,要求:1、圣大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6665元;2、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36665元;3、支付未办理社会保险赔偿金375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相关书证在卷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进入圣大公司时,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成立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关系终止。***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以劳动关系终止次日起一年内主张,现***提出该请求已超过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圣大公司应为***缴纳相关养老保险,因***在圣大公司连续工作年限未满十五年,圣大公司应按照***在其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对于***的其他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一、江苏圣大中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0683元,该款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上诉人***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上诉人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请错误;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两年多,双方应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一审对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未作说理,判决结果不能令人信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6665元;2、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36665元;3、支付未办理社会保险赔偿金8332.5元(后变更为16665元)。
被上诉人圣大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审理中辩称,被上诉人多次要求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上诉人均拒绝。上诉人到单位工作时,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责任不在被上诉人。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月工资为3333元,年40000元。同时,确认2013年10月补差的5347元,包含在每月的3333元中。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生于1952年2月23日,至2012年2月23日,年满60周岁,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此后,***虽继续在圣大公司工作至2013年9月底,在2012年2月23日至2013年9月底期间,双方已并非劳动关系,产生争议不受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上诉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圣大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原审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于2011年8月25日,进入被上诉人圣大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应在2013年8月26日前主张权利,而***于2013年11月5日向扬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审法院以超过仲裁时效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依据充分。***要求圣大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在一审中请求圣大公司支付未办理社会保险赔偿金3750元,原审判决10683元。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先将本项请求变更为8332.5元,后再次变更为16665元(计算方法:月平均工资3333元×工作年限2.5年×2)。首先,***该项主张的计算方法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方法,在有关社会保险赔偿中无此计算方法,且在上诉程序中不断增加请求,在被上诉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缺乏法律依据;其次,即使支持***的此项请求,其应得的赔偿数额为8332.5元(3333元/月×2.5月),原审判决支付10683元,超过了***原审的诉讼请求,存在不当;第三,在本院审理期间,被上诉人圣大公司明确认可原审判决,请求驳回***的上诉,本案维持原判,不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对原审判决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守斌
代理审判员  朱云云
代理审判员  邰利明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蔡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