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圣大中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圣大中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0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圣大中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大全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扬中市新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圣大中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大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镇民终字第0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其没有过错,圣大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前未依法于2013年8月办理退工手续。(二)其于起诉前才知道未签劳动合同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主张赔偿,且圣大公司未提出时效抗辩,故二审法院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其诉请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圣大公司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审查查明:2011年8月25日,***进入圣大公司从事模具制作、模具管理及产品保障工作,年薪为40000元,工资按月领取,年底补足差额。2013年9月5日,圣大公司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要求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停止对其进行考勤。2013年10月21日,圣大公司补发了***当年1-9月的工资差额及补贴5347元。次日,***不再到圣大公司上班。2013年11月5日,***向扬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当日作出扬劳人仲不字(2013)第3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对***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2013年11月11日,***诉至扬中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圣大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6665元、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36665元及未办理社会保险赔偿金3750元。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月工资为3333元,年40000元。同时,双方确认2013年10月补差的5347元,包含在每月的3333元中。
2014年5月4日,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扬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一、圣大公司支付***10683元,该款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7月1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于2011年8月25日入职圣大公司时,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圣大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至***于2012年2月23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因***于2013年11月5日才申请仲裁,故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已超过时效,对***主张圣大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虽继续在圣大公司工作至2013年9月底,双方之间已并非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争议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调整。故一、二审法院认定***请求圣大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亦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史承豪
审判员*欣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褚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