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742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隆海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世纪大道北珠山路东(世纪大道85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180801268。
法定代表人:张宗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蒙,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青岛融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山川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50423097P。
法定代表人:赵刚,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隆海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融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鲁0211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双方当事人正在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0211执695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左状根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江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跃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