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隆海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润天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隆海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388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润天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台柳路清江路拐弯处(清江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隆海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开城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的(2021)鲁0211民初15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25075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强制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376238元,转执行费4776元,付给申请人371462元,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1)鲁0211民初1502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白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