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绿志新型建材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志新型建材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保裁定书
(2017)津0114执保768号
申请人,深圳市绿志新型建材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烤曼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WOIFGANGKORMANN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12129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3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