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91民初3401号
原告:深圳市绿志新型建材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和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物资集团混凝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0051房间。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绿志新型建材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物资集团混凝土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绿志新型建材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物资集团混凝土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物资集团混凝土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绿志新型建材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物资集团混凝土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52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长郑松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