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绿志新型建材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志新型建材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天津考曼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4民初12129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绿志新型建材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天津考曼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大碱厂镇幸福道9号。
法定代表人:wolfgangkomann,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绿志新型建材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天津考曼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深圳市绿志新型建材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天津考曼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保全措施,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考曼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万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