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6692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负责人:吕广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晟,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南市天台加油站,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乾。
被告:胶南市天台修建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许砚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乾。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与被告胶南市天台加油站、胶南市天台修建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0元,由
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松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