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为民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市新隆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浙江为民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浙绍商终字第2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绍兴市新隆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为民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绍兴市新隆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为民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商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