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2302执保921号
申请人阜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阜康市天池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4,274,139.04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阜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编号:PZDM20216523000000046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阜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阜康市天池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4,274,139.04元(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阜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翟光辉
审判员 张 静
审判员 摆华英
书记员 韩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