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天池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阜康市某某伶俐培训学校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2民初2058号
原告: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城关镇新运路419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阜康市***伶俐培训学校,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阳光花园30-2-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阜康市天池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阳光花园小区30号楼2-5号商铺(1-2层)。
法定代表人:杲莉,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74年12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准东石油基地6区。
原告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阜康市***伶俐培训学校、阜康市天池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青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阿尔恒·托尔肯
书 记 员 李  亚  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