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天池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莱茵实业有限公司、阜康市天池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02执235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莱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318号七季城小区1栋17层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阜康市天池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天池南街162号30楼15号房。。 法定代表人:杲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莱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康市天池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302民初2247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阜康市天池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21569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阜康市天池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做了司法冻结,该账户轮候冻结且不足以抵偿借款,被执行人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鉴于此申请执行人新疆莱茵实业有限公司以仍与阜康市天池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协商为由,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2执235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周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