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阜康市天池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02执保2347号
申请保全人:阜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天池街一号。
被保全人:阜康市天池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天池南街162号。
申请人阜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阜康市天池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87285.04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阜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保全人阜康市天池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87285.04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 金 祥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