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天池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西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阜康市天池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2302民初2132号 原告:新疆西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黑龙江路187号天山大酒店商住楼20楼2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康市天池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天山南街162号30号楼15号房。 法定代表人:杲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康市水磨沟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新疆西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康市天池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西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阜康市天池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西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监理费5693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74868.53元,共计744168.53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26日原告通过招投标中标被告位于阜康市迎宾路两侧宽幅绿化景观工程阳光花园小区室外景观工程监理。工程地址为阜康市迎宾路两侧,原铁北村,建筑用地面积为117654.38平方米。同年9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第三十九条约定“工程监理费为569300元,监理费支付方式为:1、合同生效十五日内支付30%;2、工程施工一半时支付50%,3、工程竣工备案之前付清合同价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监理义务,此工程已在2015年8月10日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却未按监理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程监理费。 阜康市天池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被告双方就监理费达成给付协议,付款时间未到,且协议中明确不计算利息。 本案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6日,原告新疆西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通过中标阜康市迎宾路两侧宽幅绿化景观工程阳光花园小区室外景观工程监理。同年9月30日,原告新疆西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康市天池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约定工程监理费为569300元,监理费支付方式为:1、合同生效十五日内支付30%;2、工程施工一半时支付50%,3、工程竣工备案之前付清合同价余款。2015年8月10日,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2018年9月30日,原、被告就工程监理费给付达成协议:甲方(阜康市天池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分叁年还清乙方(新疆西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欠款:***万玖仟叁佰元整(¥569300元)。自签订方案次年起开始偿还,即:2019年7月31日前偿还人民币壹拾捌万陆仟元整(大写)(¥186000元);2020年7月31日前偿还人民币壹拾捌万陆仟元整(大写)(¥186000元);2021年7月31日前偿还人民币壹拾玖万柒仟叁佰元整(大写)(¥197300元)。协议同时约定“还款化解方案经双方协商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不再另行计算利息及其他损失”。至今,被告阜康市天池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未支付工程监理费。 本院认为,阜康市天池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承认新疆西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新疆西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因原、被告双方就工程监理费给付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约束力。依据给付协议约定,被告阜康市天池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应在2021年7月31日给付全部监理费569300元,考虑到本案判决生效后,被告履行义务期限已届满,该事由不能阻却原告主张权利。故,本院确认,被告阜康市天池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新疆西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担给付监理费569300元的法律责任。 原告新疆西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承担利息174868.53元,该主张实质系要求被告承担因其违约而造成的逾期给付利息损失。因原、被告在给付协议中明确约定“还款化解方案经双方协商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不再另行计算利息及其他损失”,故对协议生效前可能产生的相应损失,原告无权再行主张,但被告阜康市天池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给付协议承诺在2019年7月31日前支付186000元、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186000元,被告未能如约按期给付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的逾期给付损失,本院结合以上二笔逾期给付款项金额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年)计算至诉前(2021年7月),为20289.5元(186000元×3.85%/年÷12×23月+186000元×3.85%/年÷12×11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阜康市天池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新疆西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5693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20289.5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西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21.00元,由原告新疆西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1621元,由被告阜康市天池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