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5948号
原告:黄岛区维克特石材经销部,住所地青岛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1MA3EAT****。
经营者:付强文,女,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
法定代表人:薛俊才,总经理。
被告:青岛泰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薛梁,总经理。
原告黄岛区维克特石材经销部与被告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泰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黄岛区维克特石材经销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岛区维克特石材经销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岛区维克特石材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黄岛区维克特石材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车邦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