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执507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泰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薛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英正(该公司职工),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翔,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亿源太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刘桂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泰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亿源太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3565318.1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应元
审判员 李 波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