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11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2年0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泰华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264813064D。住所地黄岛区凤凰山路2777号;电话:130××******。
法定代表人:薛梁,经理。
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西海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08月20日作出的青黄劳人仲案字〔2021〕第51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2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861.84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强制扣划26850.00元,转执行费288.00元,付给申请人26562.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青岛西海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黄劳人仲案字〔2021〕第516号裁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梁云学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