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泰华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泰华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恩泽钢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异25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泰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凤凰山路2777号。
法定代表人:薛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翔,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梅,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恩泽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路东首兴隆钢管市场内B区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允革,经理。
第三人:李允革,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泰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华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恩泽钢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泰华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李允革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泰华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梅参加听证。被执行人恩泽公司、第三人李允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泰华公司称,被执行人恩泽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第三人李允革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请求法院追加李允革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恩泽公司、第三人李允革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2020年12月25日,本院作出(2020)鲁0211民初26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恩泽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泰华公司钢材款138961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13896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支付泰华公司损失2430元。2021年5月27日,本院立案受理泰华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2021)鲁0211执4660号。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恩泽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各类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根据查询反馈结果,发现恩泽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2021年12月22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被执行人恩泽公司于2019年3月1日成立,股东为李允革,认缴出资额为20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30年1月1日。
本院认为,恩泽公司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被执行主体。恩泽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李允革作为公司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的财产,泰华公司请求追加李允革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李允革为(2021)鲁0211执466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李允革对被执行人山东恩泽钢材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青岛泰华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刘晓蓓
审判员  孟爱君
审判员  李凯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静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