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泰华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泰华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福缘来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7917号
原告:青岛泰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胶南街道办事处凤凰山路2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264813064D。
法定代表人:薛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翔,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福缘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官扎营中街15号。
法定代表人:杨发之,董事长。
被告:青岛红星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车轮山路388号万鑫中央广场1808室。
法定代表人:王玉剑,董事长。
原告青岛泰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福缘来装饰有限公司、青岛红星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青岛泰华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泰华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魏 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慧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