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8036号
原告:青岛泰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胶南街道办事处凤凰山路2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264813064D。
法定代表人:薛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翔,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福缘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官扎营中街15号。
法定代表人:杨发之,董事长。
被告:青岛红星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车轮山路388号万鑫中央广场1808室。
法定代表人:王玉剑,董事长。
原告青岛泰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福缘来装饰有限公司、青岛红星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泰华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55元,由原告青岛泰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 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慧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