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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鑫兴钢管租赁行与依兰县宇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依兰县宇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092民初1881号
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钢管租赁行,住所地威海经区海峰鲁40-1号。
经营者:张淑平(公民身份号码******************),女,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依兰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威海市高区沈阳路C6-17A四楼。
负责人:孙强,经理。
被告:依兰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依兰县德才中学对过。
法定代表人:孙亮,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钢管租赁行与被告依兰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依兰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钢管租赁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94元、保全费371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许良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姜开堃
书 记 员 周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