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宇恒建设有限公司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鑫兴钢管租赁行、依兰县宇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092执保483号
申请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钢管租赁行,住所地威海市经区海峰路4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淑平。
被申请人:依兰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区沈阳路C6-17A四楼。
法定代表人:孙强。
被申请人:依兰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德才中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孙亮。
申请人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38798元,查封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