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宇恒建设有限公司

依兰县宇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23执1325号
申请执行人:依兰县宇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65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
依兰县宇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123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协执单位发出协助查询通知,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及工商登记、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李某某名下房产但在银行均有抵押,本案对其中一处房产采取查封措施,后哈尔滨中院向本院发送(2019)黑01执恢227号商请移送执行函,以其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对该房产享有在先的担保物权,且其抵押的4处商服用房实际是一体的房产,不宜分割处置”为由,商请本院将本案查封的李某某名下房产移送执行。故本院根据实际情况,将查封房产移送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并请其在后续执行中依法保护本案申请人的权利。本院另查到李某某名下车辆一台,车辆车籍已被本案作出查封措施但未能实际控制车辆。同时,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两次分别为2000元和1700元,已采取扣划措施,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暂时无法全部实现。因被执行人存在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法定进行信用惩戒的情形,我院已经依法作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决定,并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综上,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该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我院已将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情况向申请人告知并听取了其意见。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2019)黑0123执13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此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冲
审判员 卢 涛
审判员 赵庆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