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宇恒建设有限公司

劳洪伟与依兰县宇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23民初257号
原告:劳洪伟,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依兰县。
被告:依兰县宇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依兰县依兰镇通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亮,该公司经理。
原告劳洪伟与被告依兰县宇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劳洪伟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劳洪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劳洪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7.5元,由劳洪伟负担。
审判长  张风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