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宇恒建设有限公司

依兰县宇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晓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123民初656号
原告:依兰县宇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亮,职务:董事长。
被告:李晓平,地址不详。
原告依兰县宇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晓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依兰县宇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55000.00元。二、判令被告给付欠款期间的约定利息200000.00元。事实及理由:2009年11月14日,被告购买原告楼房时未能付清全部楼款,经未间断地讨要,到2012年3月9日仍欠原告65.5万元。由于被告仍不能给付剩余的这65.5万元房款,她承诺这65.5万元房款按月息1分计算,并出欠据一张,又经未间断地讨要,被告分数次给付50万元,尚欠本金15.5万元及欠款期限的利息未付。由于被告长期拖欠房款未还,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后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准确,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文书,本案系无明确的被告,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依兰县宇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铁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伟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