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宁01执131号
本院在执行宁夏哈纳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与银川平昊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银川平昊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宁夏哈纳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天然气款34204574.61元、违约金5776259.61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28732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07883元,共计40317449.22元及迟延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川平昊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317449.22元及迟延利息;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虞东
书记员 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