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16)宁01执325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哈纳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宁夏哈纳斯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银川宏兴油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宏兴加气站。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宏兴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宝湖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银川西夏区宏兴加气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宁夏兴东加油站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系宁夏宏兴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宁夏哈纳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银川宏兴油气有限公司、宁夏宏兴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夏区宏兴加气站(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按照申请执行人宁夏哈纳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案现已执结。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