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宝杰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介休市自然资源局、山西宝杰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026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晋0781行审20号

申请执行人介休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介休市北坛中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甄永亮,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永明。

被执行人山西**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连福镇里屯村。

法定代表人郭玉宝,男,1984年1月16日生,汉族,现住介休市,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介休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审查申请,要求执行该局向被执行人山西**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介自然处决字[202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介休市自然资源局称,山西**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连福镇里屯村土地修建搅拌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20年6月24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0号送达当事人,并于2020年12月24日催告当事人履行。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你院进行审查并依法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1、没收非法占用25.92亩(17280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拆除非法占用2.08亩(1386.6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以该户违法占地25.92亩(17280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172800元,处以该户违法占地2.08亩(1386.67平方米),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27733.4元,共计200533.4元整。

申请执行人介休市自然资源局提供以下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违法占地的事实:1、违法线索登记表;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3、违法线索核查报告;4、立案呈批表;5、询问笔录;6、临时用地的批复;7、协议书;8、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9、关于山西**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迁址新建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0、现场勘测笔录;11、地类认定表;12、基本农田认定表;13、规划认定表;14、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15、违法案件审理记录;16、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7、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8、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19、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20、陈述意见询问笔录;21、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

被执行人山西**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同意缴纳罚款,但辩称占地和村委签订了协议,故不同意拆除建筑物。

被执行人山西**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介休市自然资源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对其申请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介休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介自然处决字[202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  贾建文

审判员  李海虹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严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