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23执8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顺禹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幸福路矿集新村。
法定代表人:王晓芳,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晋中市和顺县青城镇柏木槽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晋中市和顺县青城镇柏木槽村。
委托代理人:张文珍,职务:村会计。
本院在执行山西顺禹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晋中市和顺县青城镇柏木槽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晋中市和顺县青城镇柏木槽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5699元及,案件受理费596元,执行费735元,共计57030元的义务。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晋中市和顺县青城镇柏木槽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7030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郜文庆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