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大金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大金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执11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工大金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笠钧,董事长。
哈尔滨工大金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134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哈尔滨工大金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10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279119.3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工大金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及举报财产责任书,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等线索;向被执行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登记;该公司银行账户因涉案已被多家法院冻结,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对该公司持有的股权,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查封处置。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传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代理人表示:因公司涉案较多,财产已被法院查封,现无履行能力。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工大金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涉案较多,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1344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芳
审  判  员   林 骁
审  判  员   高 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