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道达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道达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37342号
原告:河南道达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贵照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勇、范文娟,均系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5层A505-8房。
法定代表人:张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孟歌,系该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道达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道达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道达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道达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796元减半收取6398元,由原告河南道达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惠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