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友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友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9331号
申请人:江苏友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东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4P7TX6。
法定代表人:程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河南村下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MA1NR7YTXD。
法定代表人:张勤。
被申请人:江苏常州领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屏峰花园4#店面房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20HWWT19。
法定代表人:张勤。
被申请人:冯立兵,男,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申请人江苏友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常州领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立兵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申请人江苏友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常州领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立兵价值32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友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常州领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立兵在银行中的存款3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卜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