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416号
申请人:宜兴市东升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66号中国宜兴国际环保城30幢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21246407B。
法定代表人:吴同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军,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友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东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4P7TX6。
法定代表人:程赢。
被申请人:程强,男,1987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宜兴市东升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情形,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友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程强价值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东升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友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程强在银行中的存款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宜兴市东升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朱桢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