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82执恢80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南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
法定代表人:王成森,董事长。
被执行人: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云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
法定代表人:仇兆开,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南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云桥村民委员会工程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2)第22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申术国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