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通博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通博视讯科技有限公司、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执1178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通博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湖墅南路111号锦江大厦17楼B座。

法定代表人周文宝。

被执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济开发区戚继光路658号。

法定代表人丁志民。

申请执行人浙江通博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2民初102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通博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通博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927200元及迟延履行金。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本院在(2019)浙0782执11119号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另申请执行人浙江通博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被执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都被另案查封,一时无法处置。

鉴于被执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通博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82执117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项孟进

执 行 员 陈根福

执 行 员 黄 楠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赵炜炜